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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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02,6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7,655.4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元,由原告***承担13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承担112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承担413.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分别加付1127.5元、413.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