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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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1768号 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鹏,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9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43。 被告: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超和,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5。 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一若 审判员欧阳梅 审判员杨定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窦薇薇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