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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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04690.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计2407元,由被告***承担2103元,由原告***承担304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