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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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寻衅滋事罪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