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吴昆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黄志强、吴昆明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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