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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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黄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吴昆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黄志强、吴昆明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