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首赞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4529元及相应利息、逾期违约金、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9日为21432元。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复利总和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84529元为基数,按月2%从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眉山浩锐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眉山浩锐医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元,保全费3674.80元,由***、***、***、眉山浩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