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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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诸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山东诸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93000元,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的利息23181.49元,共计416181.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7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内,尚欠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