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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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义金煤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0790000元(本金6500000元、利息42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1%月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支付,则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义金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共计1079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就实际承担清偿的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40元,减半收取计43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行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