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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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8142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诸城晨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