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民初1107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2号23楼。 负责人:郭宏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2日,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9日,住***。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按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春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七莫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