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民初1107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2号23楼。

负责人:郭宏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2日,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9日,住***。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2020年5月21日,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按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春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七莫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