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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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山县同力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韩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营山县同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68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所欠货款16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下货款偿清时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被告韩伦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