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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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川0114刑初36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曾辉 起诉书文号: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55号 指控事实:2019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酒后驾驶川A×××××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蜀龙大道由成都往新都区方向行驶。2019年8月21日0时20分许,车行驶至新都区蜀龙大道回龙路口时遇执勤民警设卡检查酒驾。为逃避查处,被告人***从主驾驶位往后排座位换座,同行的陈某从副驾驶位往主驾驶位换座。换座过程中,被告人***被民警挡获。经民警询问,被告人***承认是自己驾驶的机动车,但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在民警将其带往新都区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检测途中,被告人***配合民警接受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6.0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