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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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行代偿的借款利息131273.8元。 二、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限以代偿利息131273.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 三、***、***、***对上述全部款项向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11第××号)及地面房产(证号:盐边县房权证红格字第××号)在抵押反担保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攀枝花市龙腾四海农牧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