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龙邦速运加盟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网络加盟费15万元、保证金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广西华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