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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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寿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寿信用社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49113.75元,欠利息6483.02元及违约金1529.94元,合计57126.71元(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止),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和《顺昌联社普惠金融(如意)卡使用须知》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14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