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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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干信用社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560元及截至2018年6月29日止的利息2553.39元、违约金625.21元,合计2273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