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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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溪信用联社签订的《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19999.4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8年9月23日起、违约金自同年12月22日起,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