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的各项损失计120000元,折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垫付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应再赔偿***、***、***、***、***的各项损失110000元。

三、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的各项损失计271906.97元,折抵***垫付的35699.1元,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应再赔偿***、***、***、***、***的各项损失236207.87元。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负担661.19元,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负担1419.8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05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负担1035.61元,泾县锦龙建陶有限公司负担2223.82元,***、***、***、***、***负担79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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