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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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向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 责令被告人向勇军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害人梁某1红色卡希路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高某1中沙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何某红色嘉美牌电动车一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