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盗窃罪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

责令被告人向勇军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害人梁某1红色卡希路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高某1中沙牌电动车一辆、被害人何某红色嘉美牌电动车一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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