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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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额度》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12日止的利息为7093.30元,2020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8.9349%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违约金30000元; 四、如***、***未按期支付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邮储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的坐落于顺昌县龙山花园7幢B2805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邮储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财产保全费20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78元,由***、***负担。 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