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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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李建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支付欠款本息等1589436.02元及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建军、***、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607730.02元。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