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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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泽县信恒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0183行初5号 原告:深泽县信恒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更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深泽县水利局,住***。 法定代表人:李振庄,局长。 主要负责人:左立兵,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深泽县信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水利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10月10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于2019年12月18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本院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勇,被告深泽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左立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确认被告深泽县水利局对原告深泽县信恒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泽县水利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学 人民陪审员王丽飞 人民陪审员张巧艳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琪琛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