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寻衅滋事罪 |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赵春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