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八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1612号 原告:天津八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利。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天津八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八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八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玉秀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殷瑞芬 书记员张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