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沧州市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29元(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账号为:户名:刘骏,开户行:62***801,卡号:中国建设银行新华区北环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