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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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4318.3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94318.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18元,由原告***负担327元,由被告衡水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元,由被告***负担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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