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3000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237.5元,原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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