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泊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2737号 原告:三河市泊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河市泊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三河市泊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给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三河市泊利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建国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杰 书记员崔健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