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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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5819元。 上述款项限指定期间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如下账号: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号,50330001040027871;开户行,农行高邑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2.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