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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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华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盐山县凯达副食品有限公司 盐山县盐业专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盐山县盐业专营有限公司给付***已经(2018)冀0925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应交付康居嘉苑小区建筑面积132.12平方米楼房之相应价款计87.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7.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6%自201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给付***垫付的鉴定费12000元”; 二、维持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盐山县盐业专营有限公司给付***已垫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4478元”;第三项“三、盐山县凯达副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负连带给付责任”;第四项“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84元,由***负担168元,盐山县盐业专营有限公司、盐山县凯达副食品有限公司、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公司负担7916元,保全费5000元由盐山县盐业专营有限公司、盐山县凯达副食品有限公司、盐山县康居房地产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68元,由***负担455元,盐山县盐业专营有限公司、盐山县凯达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5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