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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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许杰(许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诉讼保全申请费682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许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砖款4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元,由上诉人许杰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