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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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郭建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建兵退赔被害人吴某、双某等87名被害人存款共计152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