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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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