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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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毛明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毛明亮违法所得6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