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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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八项; 二、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及第七项; 三、变更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的工程款资金占用费95622元及之后的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7月12日起,以1491323.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变更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8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广西景斓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的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204462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广西景斓装饰龚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58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6509元(已预交),共计93267元,由上诉人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344元,被上诉人广西景斓装饰龚恒有限责任公司3692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751元,变更保全的保全费5000元,共计9751元,由上诉人广西鼎丰鸿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