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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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352687.5元(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1月10日)。 上述款项,被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支持标的额352687.5元,占起诉标的额357833.33元的98.56%。案件受理费6667.5元(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71.49元,原告负担96.01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