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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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太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在鄂C×××××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1531.1元;赔付被告***8468.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支公司在鄂C×××××号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投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7677.62元;赔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2096.5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 上述一、二、三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