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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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 二、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105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1.5%自2019年5月17日代偿之日计算至2019年6月7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6月7日止); 三、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的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和利息合计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郑亚芳、***负担6206元;由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