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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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吉林省海天仓储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78191.49元。 二、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 三、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313537.77元(利息按月利1.5%,其中5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其中4878191.49元的利息从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 四、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78191.49元的利息(以5378191.4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从2019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为止)。 五、驳回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92元,已减半收取计26696元,由被告吉林省海天农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