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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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8,1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00元,合计由***负担4,314.00元。由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