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34.50元;二、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9887.45元”。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5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各项开户费32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代收各项开户费3285元。 四、驳回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元,由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由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其自行退回128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