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联辉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南源实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 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 莆田市锦盛贸易有限公司 莆田市金泰来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省壹庄园置业有限公司 莆田市中嘉贸易有限公司 莆田市盛通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借款本金3300万元、结算利息1200万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以借款本金3300万元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500元应予以抵扣); 三、***、吉林省壹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320元,由***负担3元,由***、***、***、吉林省壹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富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6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