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 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00000元及其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期间按年利率7.83%计,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质押物蚊香160000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在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对质押物价值不足8000000元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