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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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戈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