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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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禄丰支公司在云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0000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344.5元、住宿费391元,合计49635.5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禄丰支公司在云E×××××号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041元; 三、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79601.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公司在云E×××××号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9601.8元;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因被告***垫付的费用3980.18元,扣减被告***应承担的鉴定费2600元,现由原告***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返还被告***1380.1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已交),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531元(因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上述支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