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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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院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