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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