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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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映雪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映雪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映雪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金秀映雪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九州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南宁香樟林映雪堂养生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款95414元; 二、被告广西映雪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金秀映雪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九州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至2019年6月5日违约金为1687.25元,从2019年6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41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违约金计算详见附表); 三、被告广西映雪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金秀映雪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九州宏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元。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广西映雪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金秀映雪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