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信昌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挪用资金罪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罗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罗辉退赔被害单位安徽信昌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235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