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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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454106.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2元,减半收取405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