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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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开设赌场罪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梅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